3. 联合执法制度
【基本目的】
全面加强河湖管理保护,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涉河湖违法行为。
【基本要求】
联合执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涉及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河湖长制方面的执法工作,按照“统一指挥、依法依规、分工协作、严厉打击”的原则。
【基本内容】
执法队伍由辖区内公安、水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建(城管)、交通运输(海事)、农业农村(畜牧水产)、林业等部门抽调业务熟练、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组成。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公安机关对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查处。联合执法重点围绕河湖长制工作监管的突出问题,重点打击跨区域或交界水域围垦湖泊、侵占水域和洲滩以及非法排污、养殖、采砂、设障、捕捞、取用水等涉河湖违法行为。探索建立“一河一警”等工作模式,各级河长办应将联合执法工作纳入河湖长制工作年度考核内容。
【典型案例】
政策文件:省河长办、省公安厅联合制定《湖南省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联合执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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