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民间河长”工作制度
【基本目的】
为全面发动民间力量,参与河湖的管理保护工作。
【基本要求】
担任“民间河长”的条件,一是熟悉河流(湖),群众口碑好、社会威信高、热心于公益事业;二是身体健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三是实行就近就地原则,一般应居住在河流(湖)附近。
【基本内容】
一是对河道进行每周不少于2次的巡査、监督周边企业污染排放,对发现的河面漂浮物、河岸垃圾、河道违章及偷排偷倒垃圾等问题及时上报,并做好巡查记录;
二是积极宣传河湖保护理念,向周边群众广泛宣传党委政府落实河长制决心,宣传所实施的相关管理保护措施与项目,引导全社会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河长制工作;
三是发挥熟悉河湖环境与民情的优势,在政府相关措施、项目实施前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是及时向乡镇(街道)、村河长反馈周边群众加强河流(湖)管理意见和建议,搭建起政府与社会、群众的沟通桥梁。
【典型案例】
政策文件:滁州市《关于全面推行“民间河长”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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