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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浩院士 河湖长制十年——制度成效、结构性挑战与深化路径

2026-09-16 10:14:55

来源:中国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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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水灾害频发、水资源短缺、水生态损害、水环境污染等新老水问题长期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20 世纪中叶以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急剧推进,河湖遭受过度开发、污染排放与无序侵占,河流断流、湖泊萎缩、水质恶化等问题在相当范围内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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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灾害频发、水资源短缺、水生态损害、水环境污染等新老水问题长期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20 世纪中叶以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急剧推进,河湖遭受过度开发、污染排放与无序侵占,河流断流、湖泊萎缩、水质恶化等问题在相当范围内显现。与此同时,水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多部门并行管理的体制格局,导致管理难题长期存在。面对这一形势,顺应生态文明建设的时代大势,党中央、国务院作出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重大战略决策。2016 年 11 月 28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标志着这一制度从地方探索上升为国家意志。2016 年 12 月 31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新年贺词中宣告"每条河流要有'河长'了",2017 年 11 月湖长制随之跟进,河湖长制在制度设计上趋于完备。时至 2026 年,河湖长制已全面推行十年。十年来,全国地表水优良水质断面比例由 2016 年的 67.8% 跃升至 2025 年的 91.4%;长江、黄河干流分别连续 6 年、4 年全线稳定保持Ⅱ类水水质;根据《全国地下水超采区划定成果》(水资管〔2024〕349 号),与 2015 年相比,地下水严重超采区面积减少 8.83 万 km²,降幅 51%。这些成效的取得,折射出河湖长制作为重大制度创新的深层逻辑与实践价值。学术界对河湖长制的研究已有较多积累,但在制度演进逻辑的系统梳理、核心机制的理论阐释、成效归因的严谨辨析以及比较视野的深度拓展方面,仍有较大空间。本文立足水利改革发展中心工作,紧扣安澜江河、生命江河、幸福江河建设,系统总结河湖长制十年的制度成效、结构性挑战与深化路径,从制度演进、制度架构、系统成效、理论贡献、问题审视与未来展望等维度,对河湖长制十年实践进行全面的学术审视,以期为构建上下游贯通一体的江河保护治理体系、推动河湖长制从"有名有实"迈向"有力有效"提供学理支撑与政策镜鉴,为深入实施《关于全面推进江河保护治理的意见》《关于全面推进幸福河湖建设的意见》以及新时期提升水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决策参考和科学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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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湖长制的形成经历了从基层萌芽到顶层确立、从制度建立到实质深化的完整历程(见图1)。

 

1. 萌芽探索期(2003—2016 年)

河湖长制是在地方治水实践中孕育而生的。2003 年,浙江省长兴县在全国率先对城区河道试行河长制,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河长",成为这一制度的最早雏形。2007 年太湖蓝藻事件后,江苏省无锡市率先全面推行河长制,将 79 条主要河道的治理责任逐一落实至具体党政负责人,实现“每条河流都有责任人”的管护格局。这一“首长负责、属地管理、部门协作”的创新模式引发广泛关注,江苏、浙江、福建等省份相继推行。2014 年,水利部首次在全国层面鼓励推行河长制;至 2016 年,全国已有 25 个省份开展不同程度的探索,为中央层面全面推广奠定了坚实基础。

 

2. 顶层设计期(2016 年—2018 年 6 月)

2016 年 11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确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明确水资源保护、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六大任务。2017 年,河长制正式写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完成从政策制度向法律制度的跨越;2017 年 11 月,《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印发,制度覆盖范围从流动水体拓展至静态湖泊。至 2018 年 6 月,31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提前半年全面建立河长制,充分体现了党政推进的强大执行力。

3. 深化落实期(2018 年下半年—2022 年)

河湖长制全面建立后,如何切实落实河湖长履职责任、实现从"有名"到"有实"的实质转变,成为制度建设的核心命题。水利部推动各级河湖长由"挂名"向"履职"转变,相继开展"清四乱"(清理整治乱占、乱采、乱堆、乱建)专项行动、母亲河复苏行动等。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颁布实施,河湖长制嵌入大江大河流域性立法,法律支撑体系进一步完善。2021 年,河湖长制被写入《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进一步确立了其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历史地位。

 

4. 系统治理期(2023 年至今)

 近年,数字孪生水利建设加速推进,无人机巡河、卫星遥感、人工智能(AI)图像识别等技术引入日常监管,多个省份建立"河湖长 + 数字河湖"协同管护平台。与此同时,治理目标从"消除问题"转向"实现价值":2025 年,水利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幸福河湖建设的意见》,提出到 2030 年重点建成一批幸福河湖、到 2035 年河湖面貌全面提档升级的目标。《关于全面推进江河保护治理的意见》则从战略和全局高度对我国江河保护治理进行顶层设计,从 6 个方面提出 24 项举措,对全面推进江河保护治理作出系统安排部署,推动河湖长制向系统治理、全面推进的新阶段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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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五级责任体系的构建与运行逻辑

 学术界在评价河湖长制时,惯常表述为"责任落实",这在一定程度上遮蔽了制度本身的结构性意义。事实上,在全国设立 120 余万名五级河湖长这一数字背后,更值得追问的是:这套责任体系究竟改变了什么,又在哪些环节有待深化?从权力格局的视角看,变化是实质性的。由省委书记或省长担任省级总河湖长,或省委书记和省长担任双总河长,其意义是将水域管护问题从水利部门的日常事务提升为地方政治的优先议题。任敏等在研究河长制早期实践时已明确指出,首长负责制的核心价值正在于赋予治水事务超越部门利益的政治优先权,这对于治水工作是一次系统性的赋权。但这种赋权是通过行政动员而非独立法定授权实现的,其持续稳定性仍有待观察。

 

属地管理原则的落地,在实践层面解决了跨界河湖治理问题。河湖长制将每一段河道对应到具体责任人,使问题的归因与问责有了相对清晰的制度路径,这种"分段包干"式安排与基层党组织的网格化管理体系高度契合,在治理穿透力上有其独特优势。当然,分段责任制本身也内嵌着一个难以回避的结构性悖论:河流是流动连续的,而行政责任是断点分割的。上游超量排污与下游水质达标压力之间的张力,更多是通过联席会议、督察约谈等非常态机制临时弥合,实际效果因地区而异、差异显著。实践中,层级传导在省市两级推动往往较有力度,而乡、村级河湖长发现的问题能否真正进入跨部门协调程序,在很大程度上仍受制于地方协调机制的健全程度与资源保障水平,长效化、制度化的问题处置与响应机制仍有待完善。

 

2. 协调联动机制的多维建构

跨部门协调是河湖保护治理面临的长期问题,河湖长制试图通过政治权威的介入来破局,这是一种颇具中国特色的路径选择,值得从学术层面予以认真审视。各级河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河长办)在横向协调中扮演枢纽角色,在制度设计上具有一定的针对性。

 

但需要指出的是,河长办大多数依托水利部门设置,其协调其他部门的实际能力,很大程度上源于上级领导的授权,而非独立的法定权力。当领导层关注重心或工作部署发生调整时,主要依托行政授权运行的协调机制,其实质效能的稳定性可能受到影响。颜海娜、曾栋认为这种依附于政治动员的协调机制存在可持续性风险。统筹推进水资源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河道采砂管理等多线任务,以流域为单元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行政壁垒,但部门利益边界的实质松动尚未完成。七大流域全面建立省级河湖长联席会议机制,是流域协调层面的重要制度进展,标志着跨省协调从非正式沟通走向制度化框架。南水北调、引江济淮等110 项大型引调水工程纳入河湖长制管护,则是制度覆盖范围的重要延伸,将管护对象从天然河湖拓展至人工水利工程。这两项进展本质上都是在弥合"行政边界"与"流域边界"之间的错位,但弥合程度仍是渐进的,深层利益分配有待生态补偿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在社会参与层面,"官方河湖长 + 民间河湖长"双轨制的探索,在浙江、广东等省已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这一安排的意义不仅在于补充监督力量,更在于将河湖管护的责任认同向社会领域延伸。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纳入监督体系,则为公众参与提供了一定的制度性渠道。

 

3. 考核问责机制的强化与创新

如果说五级责任体系回答的是"谁来管",考核问责机制要解决的则是"管不好怎么办"的问题。这是将制度转化为实际行动的关键一环,也是判断河湖长制能否真正从"有名"走向"有实"的核心观察点。年度综合考核与干部提拔任用挂钩,形成了较强的政绩压力传导效应,是短期内推动水质改善的重要驱动因素。沈坤荣等基于计量方法的研究提示,这种压力驱动的改善存在一定的"考核周期效应",即考核前后的治理力度存在波动。此外,考核指标体系过度集中于断面水质达标率,在技术层面虽相对可靠,却难以完整反映水生态系统的整体健康状况。

 

第三方暗访制度和遥感监测系统的引入,是对上述问题的重要补充。卫星影像对比分析使"四乱"问题的动态监控成为可能,显著提升了信息对称性,压缩了地方选择性执行的空间;对失职渎职的河湖长依规依纪问责,也形成了一定的警示震慑效应。这代表河湖长制实现了从依赖行政自律向技术辅助监督的重要转型,在我国流域治理史上具有方法论层面的创新意义。

 

4. 法规标准支撑体系的完善

制度的生命力,最终需要通过法律形态的固化来保障。河湖长制走过了一条从"行政规范性文件"到"国家法律条文"的演进路径。这一轨迹本身,就是中国重大制度创新向法治化转型的典型样本。

 

2017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将河长制入法,完成了河湖长制制度合法性的关键跃升。此后,《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将特定流域治理责任进一步法定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将湿地生态系统保护纳入法治轨道,为河湖水域及其滨岸带的湿地保护提供了专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则进一步将青藏高原河湖纳入特殊保护范畴,拓展了法律保障的地理覆盖范围。目前长江、黄河已有国家层面的流域专项立法,珠江、淮河、海河等重要流域的国家层面专项立法尚待推进,流域立法的系统性与均衡性仍有待加强。地方层面,湖北省 2022 年颁布全国首部河湖长制省级党内法规,实现了党内约束与国家法律的双重叠加,其探索价值值得关注。

整体而言,河湖长制的法律法规支撑体系已初具规模,但法律条文中涉及河湖长法律定位、河长办权责边界、跨区域法律协调等核心问题的规定仍需进一步明晰。与法律法规体系相衔接,河湖长制的技术标准体系也在同步健全。水利部先后组织制定河湖健康评价、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幸福河湖建设评价等技术标准和导则,为河湖长履职、监测评价与考核问责提供了统一的技术依据,逐步形成法律-标准-考核相互衔接的制度支撑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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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水环境质量的历史性跃升

选取2016 年(河湖长制全面推行元年)与 2025 年(现有最新完整年度数据)作为对比基准,以完整反映河湖长制全面推行以来主要水环境指标的变化(见表 1)。相关数据表明,全国地表水优良断面比例从 2016 年的 67.8% 上升至 2025 年的 91.4%,不到十年提升了 23.6 个百分点,这在国际水环境治理的同期案例中较为罕见。但这一改善中河湖长制与同期经济结构调整、高污染产业关停、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等政策的协同贡献如何区分,是当前实证研究尚未完全厘清的问题,也是理解河湖长制真实效能不可回避的方法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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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保持这种审慎,若干标志性成果仍意义重大。长江干流自2020 年起连续 6 年(2020—2025 年)、黄河干流自 2022 年起连续 4 年(2022—2025 年)全线稳定保持Ⅱ类水水质。滇池水质从劣Ⅴ类改善至Ⅳ类以上,太湖水质达到有监测记录以来最好水平,这些湖泊改善本身就是一种历史性的纠偏。

 

作为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的标志性成果,截至2024 年年底,3033 条地级及以上城市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率达 82.3%。这一变化对普通居民的日常生活改变最为直接,昔日臭气扰民、无人问津的河道两岸,如今已成为市民休闲健步的活动场所,部分城市还将整治后的滨水岸线加以改造,融入社区公园体系之中。不过,部分水体在雨季或旱季水文条件发生变化时仍存在污染反弹风险,农村地区仍有相当数量的黑臭水体尚未纳入常态化管护。西部地区、小流域和农村地区的治理仍面临资金、技术、人力的多重约束。

 

2. 水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修复

水质指标改善是可观测、可量化的成效,而水生态系统修复则是一个更为复杂、需长期观察的过程。两者之间存在关联,但并不等同。水质达标并不必然意味着生态系统功能的恢复,这是生态学层面需要保持的清醒认识。

 

“清四乱"专项行动累计清理整治乱占、乱采、乱堆、乱建问题 28.2 万个,其意义首先是空间层面的:大量被违法侵占的河道岸线得以恢复,河湖水面率持续提升,滨水生态廊道得到保障。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基本完成,为依法管理河湖奠定了空间基础。在此条件下,长江十年禁渔政策的推进产生了可观测的生物多样性恢复信号:2022 年以来江豚数量的增长趋势,以及若干曾接近消失的鱼类物种重新出现,是生态修复的直接证据,当然种群完全恢复仍需持续努力。

 

水利部建立的覆盖全国重要河湖的健康评价指标体系,为科学跟踪生态变化提供了方法论工具。各地母亲河复苏行动持续推进,大量曾经断流的河道恢复了常态化过流,萎缩的湖泊水面面积逐步恢复,这一变化在北方干旱区尤为显著,对区域生态系统具有基础性意义。但评价结果的公开程度和跨区域可比性,仍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

 

3. 水资源保障能力的持续强化

地下水超采治理是十年间水资源管理领域最值得记录的成就之一。与2015 年相比,全国地下水一般超采区面积减少 1.95 万 km²(降幅 6.8%),严重超采区面积减少 8.83 万 km²(降幅 51%);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行动在华北等区域持续推进,华北平原地下水水位长期下降趋势基本得到遏制,部分区域地下水水位已出现回升。这一成果的实现,叠加了南水北调外调水置换、农业节水改造、地下水取水管控等多重政策合力,河湖长制在其中发挥的是统筹协调与责任落实的整合性作用。

 

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四水四定"原则的落实,代表着水资源管理逻辑的根本性转变,以水资源硬约束优化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万元 GDP 用水量持续大幅下降。这一转变在宏观政策层面已有清晰表述,但具体的城市规划、产业准入、土地开发决策中,其实质约束效果在地区间仍有差距,有待更系统的评估。南水北调、引江济淮等 110 个大型引调水工程纳入河湖长制管护,将制度的管护触角从自然河湖延伸至人工水利工程,在工程运行安全和水质保障两个维度均有积极体现。

 

4. 社会治理效能的综合提升

河湖长制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转化为可操作、可考核、可问责的治理实践,构建了政治压力、行政责任、法律约束、经济激励、社会监督相互支撑的综合治理格局,代表了中国式现代化在水生态领域的重要探索。

 

幸福河湖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已在若干地区产生可量化的经济溢出。以浙江为例,幸福河湖建设带动滨水旅游持续升温,"美丽河湖"的生态价值正逐步转化为可感知的经济效益。当然,这一转化效果在不同地区之间仍有较大差异。"民间河长""企业河长""学生河长"等多元参与形式的出现,标志着河湖保护的社会基础正在从被动接受向主动参与转型。这一转型的深度和持续性,不仅取决于公众环保意识的内生化程度,也取决于制度渠道的畅通程度,当前的制度安排仍有进一步规范化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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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视域下的制度逻辑

 河湖长制在理论上究竟贡献了什么?宏观上,它可被概括为"制度创新样本"或"中国智慧";更具分析价值的是在微观层面聚焦的具体切入点,即追问它究竟解决了哪些具体的制度问题,又在哪些环节引入了新的张力。

 

 从委托-代理理论的视角看,传统河湖管理体制的核心难题在于激励错位:地方官员的晋升激励长期与生态保护目标脱钩,导致公共资源的系统性低供给。河湖长制通过将河湖管护绩效纳入干部考核体系,在一定程度上重塑了代理人的利益函数,使地方官员在主观上有动力将治水任务纳入施政优先序列。孙亮在分析山东淄博案例时指出,这种激励重塑的效果在短期内是可观察的,但其持续性高度依赖考核机制的稳定运行。这种外部激励能否转化为内生的治理动力,目前的研究尚未给出确定的答案。从省域实践看,浙江、江苏等省将河湖长制考核结果与党政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直接挂钩,并辅以"河长述职""张榜"等制度安排压实履职责任,河湖水质与治理绩效随之实现较快改善,为"责任嵌入型治理"机制提供了较为典型的地方实证。

 

与西方多元主义治理模式相比,河湖长制展现了中国"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西方国家的流域治理普遍面临利益主体分散、立法博弈旷日持久、执法成本高昂等痛点,治理周期往往以十年乃至数十年计。河湖长制则凭借党政领导责任的层层压实和集中统一的组织动员,在相对短暂的时间窗口内完成了许多国家难以企及的系统性改善,实现了治理效能。这一差异为比较政治学和比较公共管理学提供了丰富的理论思考素材。

 

2. 流域生态治理理论的中国贡献

在流域生态治理理论层面,河湖长制为现代环境治理学提供了几个重要理论贡献。

 

第一个理论贡献为"首长责任制 + 属地管理"双重机制的整合模式,其创造性地解决了环境治理中"公地悲剧"的制度根源。传统环境经济学主要依赖庇古税、科斯定理等市场手段应对外部性问题,这在产权明晰、市场完善的条件下效率较高,但在中国的制度背景下,政治手段与行政手段的引入往往会产生更快捷、更全面的治理效应。河湖长制的实践表明,制度设计需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不能简单照搬西方治理模式。

 

第二个理论贡献为"系统治理"理念的实践落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山水林田湖草沙是生命共同体"的系统性思维,在河湖长制框架下得到具体化、可操作化的制度转译。河湖长制将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水灾害、水文化多维要素纳入统一管护框架,有效推动了流域治理从碎片化的分部门管理走向系统治理,从单一目标走向多目标协同,为复杂社会-生态系统的整体性治理提供了有益示范。相关实证研究表明,河湖长制能够提升水治理效果,但跨区域协同治理难题尚未根本消解,跨区域的协同合作仍是制度持续完善的重要方向。

 

第三个理论贡献值得从机制层面更细致地辨析。河湖长制的驱动力并非单一的行政命令,而是行政责任、法律约束与技术监控三条线索的交织叠加,但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并非总是协同的,有时甚至存在内在摩擦。行政责任制依赖官员的政治意愿,法律约束体系要求存在独立的司法执行能力,技术监控系统则需要持续的财政投入和专业运维能力。左其亭等在讨论河湖长制理论基础时已注意到,这三个支柱在基层往往发育不均衡,即行政压力传导相对有效,而法律约束和技术支撑在县乡两级仍存在明显短板。因此,与其将其描述为已然成型的"三维驱动范式",不如将其理解为一个尚在建构中的治理结构:行政责任是目前运转最为稳定的支柱,法律约束与技术监控则有待提升。

 

3. 比较视野下河湖长制的国际镜鉴意义

将河湖长制与流域综合管理(IWRM)模式进行简单利弊比对,本身就是一个容易误导读者的分析框架。两种模式各自嵌套于不同的制度土壤,针对的也是不同类型的治理问题。IWRM 在欧盟水框架指令、北美五大湖区治理等实践中确实取得了长期可持续的成效,但其有效运作对法治环境、社会参与机制与利益协调机制有较高要求,在相关条件尚不成熟的地区,IWRM 的实施效果往往受到一定制约。

 

笔者认为,河湖长制值得关注之处,在于它在相关前提条件尚不完备的情形下,仍通过压实党政领导责任、强化组织动员,在较短时间窗口内实现了大规模、可观测的治理改善。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党政体制的统筹推动在特定条件下能够发挥出市场手段和社区自治短期内难以企及的作用。但这一判断的适用边界,仍是比较政治学和比较公共管理学需要审慎厘清的开放性问题。制度选择必须与特定的政治生态、行政能力和社会结构相匹配。

 

河湖长制以其覆盖的广度(全国120 余万名河湖长)、推进的速度(两年内全面建立)、成效的显著度(十年间水质优良率提升 23.6 个百分点)以及制度的创新度(政治责任嵌入生态治理),在国际水治理界引发广泛关注和积极评价。联合国环境署等国际机构多次对此进行专题研究,认为中国河湖长制为全球水治理提供了一种新的可能路径。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而言,河湖长制的制度逻辑(依托国家政治动员能力强化生态治理责任)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当然,任何制度移植都需要结合本国政治生态、法律体系、行政能力和社会文化传统作出适应性调整,河湖长制的普适性价值在于其内在的制度逻辑,而非形式模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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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名有实”向“有力有效”转化的结构性障碍

尽管河湖长制在整体上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在部分地区和领域,从"有名有实"向"有力有效"更高层次转化,仍面临若干结构性障碍。

 

首先是履职质量和能力存在差异。在五级河湖长体系中,高层级河湖长的政治意愿强、资源调动力大,履职效果通常较好;而基层特别是乡村级河湖长,往往面临专业知识欠缺、工作经费匮乏、问题处置能力有限、日常监管力量不足等现实困难,成为河湖长制效能链条的薄弱环节。如何提升基层河湖长的履职能力,是制度深化的关键议题,也是当前深入推进乡村河湖库塘综合整治、补齐农村河湖治理短板必须破解的现实堵点。

 

其次是部门协调不畅问题。河湖长制虽然设立了以河长办为枢纽的统筹协调机制,但水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之间的利益边界仍然存在。数据未共享、各部门按自身条线逻辑行事等现象,在基层调研中仍不同程度存在。颜海娜、曾栋对此判断:河长办协调效能的稳定性与领导层的政治注意力高度绑定,一旦后者转移,跨部门整合的实质效果便会打折扣。对这一结构性弱点,当前制度设计尚未找到根本解法。

 

最后,长效治理机制的激励困境。部分地区呈现出考核窗口前后治理力度波动,沈坤荣等研究发现,河湖长制的水质改善效应在考核周期内存在明显的时间集中性。如何将外部激励内化为地方政府和基层官员对河湖管护的持续性制度承诺,是制度深化阶段尚待破解的核心命题。

 

2. 技术与管理的匹配性挑战

       随着数字化技术广泛应用于河湖管理,技术与管理的匹配性问题日益凸显。一方面,新技术系统的建设投入大、维护成本高,基层地区尤其是欠发达地区往往难以承担;另一方面,基层管理人员数字化能力相对薄弱,河湖保护治理数字化赋能的基础设施尚存明显短板。此外,不同地区技术平台建设缺乏统一的顶层设计和规范标准,"数据孤岛"、系统不兼容等问题影响了横向信息共享和跨区域协同管理效能,亟须在现有信息系统基础上统筹升级,提升智能化水平。

 

       数字孪生流域建设是当前数字孪生水利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但如何将宏观技术平台的建设成果转化为基层治理的实际效能,打通"最后一公里",仍需在理论和实践层面持续探索。

 

3. 流域整体治理与行政分区管理的结构性张力

       尽管七大流域建立了省级河湖长联席会议机制,跨省协调状况有所改善,但流域治理的整体性需求与行政分区管理的现实格局之间仍存在深层结构性张力。在大流域层面,上下游省份在水资源开发利用、污染排放标准、生态补偿标准等方面的不同利益诉求依然存在。生态补偿机制虽已在部分流域建立,但补偿标准的科学性、资金来源的稳定性、分配机制的公平性等问题仍需进一步完善。破解上下游、左右岸的利益协同问题,正是构建上下游贯通一体的江河保护治理体系所要着力解决的关键。

 

       从流域水治理的长远目标看,如何在维护现行行政体制稳定的前提下,渐进式强化流域层面的统一协调功能,推动从"流域协商"走向"流域治理",是未来制度深化的核心命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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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面向幸福河湖的战略升级:目标转型的内在张力

       《关于全面推进幸福河湖建设的意见》提出,到2030 年以各地"母亲河"为重点建成一批幸福河湖,到 2035 年河湖面貌全面提档升级。在政策话语层面,这意味着治理目标从问题导向转向价值引领;但在操作层面,这一目标升级带来的挑战更为复杂:将"河安湖晏、水清鱼跃、岸绿景美、宜居宜业、人水和谐"这样的综合愿景,分解为可测量、可考核、可追责的具体指标,是涉及价值权衡的治理哲学问题。

 

       生态价值、经济价值、文化价值与宜居价值之间并非总是协调一致,某些生态修复措施可能限制沿岸产业发展,某些滨水开发项目可能以牺牲生态缓冲带为代价。在幸福河湖框架下建立这些价值之间的取舍机制,需要更深层的制度设计。笔者认为,评价体系的科学化(引入水生态健康、滨水公共空间品质、居民满意度等综合指标)、利益协调机制的制度化(特别是流域上下游之间的权益分配)及社会参与的实质化(让沿岸居民真正参与"幸福"的定义),是这一战略落地的三个关键支柱。

 

2. 数字赋能的深化:潜力与现实边界

       数字孪生、无人机巡查、AI 图像识别等技术的应用,代表着河湖保护治理在感知能力和响应效率方面的重要跃升,但清醒认识技术赋能的局限与边界,与认识其潜力同样重要。

 

       当前技术能力存在地区分化。东部发达省份已具备较为完善的数字化监管平台,而中西部大量中小河流的监测基础设施仍然薄弱,如不解决基层技术能力和运维资金不足的问题,可能进一步加剧治理能力的不均衡。"数据孤岛"、系统不兼容问题目前仍较为突出,直接制约着流域整体性治理的实现。从现实可行性看,短期内最有价值的数字化推进方向,是打通现有平台之间的数据壁垒,实现跨部门、跨区域信息共享。在此基础上,再逐步构建"天空地水工"立体感知网络,整合卫星遥感、无人机巡查、水下探测、地面传感器等多源感知手段,推进数字孪生流域建设,形成真正有效的技术治理支撑体系。人工智能在河湖保护治理中的深度应用,长期来看潜力可观,当前的主要价值在于提升巡查效率和早期预警能力;技术辅助决策与人类问责之间的边界划定,是未来需要在制度层面明确的问题。推进全国统一河湖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打破部门和区域数据壁垒,支撑跨部门协同和跨区域流域治理,应作为近期优先推进的基础性工程。

 

3. 流域协同的制度化:从联席会议到实质性流域治理

      七大流域省级河湖长联席会议机制的建立,标志着跨省协调走向正式化,是近年来制度建设的重要进展。联席会议能促进信息共享和政策对话,但在涉及实质利益分配时,约束力有限。破解这一困境,需要在两个层面同步推进。

 

       其一是生态补偿机制的实质性完善。当前部分流域已建立横向补偿机制,但补偿标准的科学性、资金来源的稳定性、受偿方使用监督等方面仍有大量制度空白。建立基于流域生态服务价值核算的科学补偿标准,将上游生态保护贡献与下游经济补偿真正挂钩,从根本上解决上下游利益均衡问题,是实现流域利益共同体制度化的核心路径。

 

       其二是流域立法覆盖的延伸。在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已有经验的基础上,加快推进珠江、淮河、海河等重要流域的专项立法,并在立法中合理界定流域管理机构的法定权能,在跨省水资源分配、水污染联防联控等关键领域赋予流域管理机构更充分的统筹协调职能,是推动"流域协商"走向"流域治理"的制度基础。

 

4. 社会共治与水文化:制度持久性的社会根基

       十年的经验表明,制度的长期可持续性需要更深厚的社会基础。从国际比较来看,制度持久性的答案往往指向公众的内生化环保意识和制度化的社会参与渠道。

 

       当前各地"民间河长"实践形态各异,缺乏统一的权责界定、培训支持和激励机制,参与的可持续性不稳定。建议在总结地方经验的基础上,推动"民间河长"制度规范化、常态化发展,明确其法律地位与问题反映渠道,使其从志愿行为转变为制度性公众监督力量。同时,深化"河湖长制 + 检察公益诉讼"联动机制,增强对违法侵权行为的法律威慑;推进河湖长制法治化建设,重点解决河湖范围界定、河湖长及河长办法律定位、工作机制固化等核心立法问题。

 

       水文化建设是制度持久性的精神维度。长江文化、黄河文化、大运河文化不仅是历史遗产,更是凝聚当代社会河湖保护共识的文化资源。将水文化传承与河湖长制实践有机结合,推动古代治水智慧与当代生态文明理念的对话,有助于在更广泛的社会层面培育爱河护水的文化自觉,这是维持制度持久活力不可忽视的软性支撑。

 

5. 理论研究的深化:几个值得优先关注的方向

        回顾十年,河湖长制的政策实践显著快于学术研究对其的系统性理解。现有研究已有一定的积累,但在因果推断的严谨性、比较研究的深度和跨学科整合方面仍有较大空间。

 

       就因果推断而言,现有研究多依赖相关性分析,对政策净效应的识别不够清晰,其他同期政策的独立贡献难以剥离。未来研究需要更多运用双重差分法、断点回归法等准实验设计,以更严格的反事实逻辑评估河湖长制的真实效能。这既是学术规范的要求,也是政策持续改进的知识基础。比较研究层面,与欧盟水框架指令、澳大利亚墨累-达令流域计划等模式的对照,不应停留于制度描述,而应深入到绩效条件、制度环境和失败案例的系统分析,在更严格的比较基础上提炼河湖长制的经验边界。跨学科联合攻关亦不可或缺,河湖长制研究涉及水文学、生态学、政治学、行政管理学、法学、经济学等多个学科,构建涵盖物理水文过程、社会经济过程和制度政治过程的综合分析框架,是形成具有原创性中国流域治理理论的必要路径。需要说明的是,受数据可得性与政策叠加效应的限制,本文对河湖长制政策净效应的因果识别仍以定性分析和相关性证据为主,严格的反事实检验尚有待后续研究推进。展望"十五五"时期,应优先开展河湖长制政策净效应的准实验评估、流域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实证核算及数字孪生流域治理效能的量化研究,为提升水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可落地的实证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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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湖长制将走过十年,这是中国水治理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十年,也是中国生态文明建设从理念到行动深刻转化的十年。在这十年中,河湖长制从"制度试验"成长为"制度标杆",从"行政创新"升华为"文明叙事",折射出当代中国在处理人与自然关系这一重大命题上的思想深度与实践力度。

 

       从更宏观的历史纵深看,华夏文明自古与水相伴、因水而兴。大禹治水的千古佳话、都江堰的工程奇迹、京杭大运河的历史荣光,无不彰显中华民族驾驭水、善用水、守护水的历史智慧与文明基因。河湖长制的创立与推行,是治水精神在新时代的接续传承,是当代中国人对子孙万代应尽的历史责任的深情回应。

 

       面向未来,随着气候变化加剧、极端水文事件频发、生物多样性丧失加速等全球性挑战日益严峻,保护和修复河湖生态系统将是一项需要几代人持续奋斗的长期事业。我们既需要以制度之力守护每一条河流、每一片湖泊,也需要以科学之光照亮水治理的未来之路,更需要以文化之魂凝聚全社会爱河护水的共同意志;既需要以发展眼光肯定河湖长制的历史性成就,也需要以审视眼光正视其制度短板与改进空间;既需要以学术精神深化对其内在规律的理论把握,也需要以实践情怀推动制度创新走向更高层次。让每一条河流焕发生机、每一片湖泊碧波荡漾,让人与自然在水的维度上实现真正的和解与和谐,这是河湖长制的初心所在,也是中国水资源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历史延续,更是美丽中国建设的水利篇章对时代的庄严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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