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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阶段水生态环境治理理念转变与实践探索

2026-08-28 08:4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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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言:治水正在进入“系统改善”阶段

我国水生态环境保护已经从集中解决突出水污染问题,逐步进入水环境质量改善与水生态系统恢复并重的新阶段。过去治水的主要任务是解决工业污染、城镇污水、黑臭水体等突出问题,重点是控制污染物排放、完善污水处理设施、改善水体水质。

 

随着治理深入,水生态环境问题的复杂性逐渐显现。部分河湖虽然水质达到相应标准,但仍存在生态流量不足、生境退化、水生态功能下降等问题;部分区域局部治理效果较好,但上下游、干支流之间仍存在污染传递和治理衔接问题;一些已经完成治理的河湖,也面临如何维持治理成效的问题。

 

这意味着,当前治水的重点正在发生变化:从解决单项污染问题,转向解决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相互关联的系统问题;从一次性工程治理,转向长期、动态的水生态环境管理。这一变化已经体现在“十五五”时期相关政策和近年来的治理实践中。

 

01

三水统筹成为治水主线,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必须协同考虑

“三水统筹”是理解当前治水理念变化最重要的一条主线。过去水资源、水环境和水生态往往分属不同的管理体系,实际工作中容易出现“水量管水量、水质管水质、生态修复管生态”的情况。但三者实际上高度关联。水资源条件影响河流生态基流和水环境容量;污染物进入水体后会影响水生态系统;水生态系统的完整程度又会影响河湖自身的净化和调节能力。因此,单纯控制污染物,并不能完全解决河湖生态环境问题。

 

政策依据

2021年,《"十四五"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明确“河湖统领、三水统筹”,推动水生态环境保护由污染治理为主向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系统治理转变。

2025年,《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从美丽中国建设总体层面强化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协同治理方向。

2025年,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印发《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行动方案(2025—2027年)》,明确提出坚持“三水统筹、协同治理”。

2026年,发布《美丽中国建设“十五五”规划》进一步提出,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加强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目标管理

 

理念变化

“三水统筹”并不是增加一个新的治理对象,而是改变治水的分析方法。今后的河湖治理需要同时回答三个问题:

—— 水资源条件是否满足河湖基本生态需求?     

—— 污染物排放是否与水环境容量相匹配?     

—— 水生态系统是否具备恢复和维持的基础?     

因此,“三水统筹”仍然是当前治水工作的基础性治理框架。

 

02

美丽河湖的核心不是“景观美”,评价重点转向河湖生态健康

过去谈河湖治理,最直接的评价指标往往是水质。COD、氨氮、总磷等指标达到要求,是判断治理成效的重要依据。但水质达标并不意味着河流生态系统已经恢复。河流的生态健康还与水文条件、生态流量、河岸带、生境、水生生物等因素密切相关。因此,河湖治理正在从单纯关注“水质好不好”,进一步转向关注“河湖生态系统是否健康”。

 

政策依据

2025年《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行动方案》提出,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重点,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提升河湖生态系统健康水平

理念变化

“美丽河湖”因此不应简单理解为河道景观提升。其核心应该是水环境质量稳定、水生态系统健康、河湖功能正常,并能够形成良好的人水关系。这也意味着未来河湖治理成效评价,需要逐步从单一水质指标向水质、水量、水生态、生境和生态功能综合评价拓展。

 

03

  美丽河湖与幸福河湖正在融合,河湖治理开始兼顾生态与民生

美丽河湖”和“幸福河湖”虽然都以河湖保护为对象,但政策来源和侧重点有所不同。“美丽河湖”主要体现生态环境领域对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要求;“幸福河湖”更多体现水利领域对河湖安澜、生态、民生、文化和综合功能的要求。二者不是简单的替代关系,而是在实践中逐渐形成互补。

 

政策依据

生态环境部等七部门《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行动方案(2025—2027 年)》;

 

水利部等六部委《关于全面推进幸福河湖建设的意见》;

 

国标《幸福河湖评价导则》GB/T 46336.1-2025(2026 年 5 月实施)

 

生态环境领域持续推进“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水利领域持续推进“幸福河湖”建设,强调河湖安澜、生态健康、文化传承以及人民群众获得感等。在地方实践中,两者已经出现进一步融合。如上海发布《美丽幸福河湖评价导则》,将美丽河湖的水生态、水环境要求与幸福河湖建设结合起来。

 

理念变化

美丽、幸福河湖反映的是河湖价值认识的变化,河湖不仅需要生态环境质量好,还需要安全、宜居、亲水,并能够持续为群众提供公共服务。这实际上将河湖治理从单纯的生态环境治理进一步拓展到了生态、民生、安全和公共空间综合治理

 

04

治一条河正在转向治一个流域,上下游、干支流必须统筹

河流不是孤立的。一个断面的水质变化,可能来自上游污染、支流汇入、工业排放、农业面源污染,也可能受到水量变化影响。因此,只治理问题最明显的河段,往往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流域问题。

 

政策依据

《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行动方案》提出,推动重要流域上下游贯通一体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

 

《美丽中国建设“十五五”规划》提出,加强重要江河湖库系统治理和生态保护,推动构建重要流域上下游贯通一体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

 

理念变化

流域治理意味着治理单元发生了变化,“一个断面”看问题,转向“一个水系”分析问题;从“一个河段”采取措施,转向从整个流域寻找污染来源和生态约束。这要求水环境治理更加重视污染负荷—水量条件—水质响应—生态功能之间的关系。

 

未来,流域水环境治理需要更加依靠污染源解析、污染负荷核算、水质模拟、生态调查和综合评价,而不是单纯依赖末端工程。

 

05

首批流域型国家排放标准落地,排放管理开始真正“按流域算账”

政策依据

2026年发布的两项国家标准,是近年来水环境管理制度变化中非常值得关注的一件事:

《丹江口库区及上游主要水污染物(总锑、总钼等)排放控制标准(试行)》(GB 47946—2026)

 

《赤水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7945—2026)

这是我国首批以国家标准形式发布的流域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两项标准是我国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建设的重要探索。

 

理念变化

传统排放标准更多以行业和污染源为对象。流域型标准则进一步考虑这个流域需要保护什么?主要污染物是什么?污染物排放会对整个流域产生什么影响?因此,排放管理正在从“企业达标”“排放与流域保护目标相协调”转变。这对未来工业园区和重点企业的环境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企业不能只关注执行哪个行业标准,还需要关注所在流域的环境质量目标、特征污染物和区域管控要求。

 

06

治水从“控排放”走向“防风险”,污染物排出去以后怎么办

近年来水环境管理还有一个明显变化,就是更加重视污染风险。过去环境监管的主要逻辑是污染源排放不能超标,现在还需要考虑污染物进入环境以后,会不会形成进一步的环境风险,尤其是部分工业特征污染物,可能通过河流、灌溉等途径进入其他环境介质。

 

政策依据

近期生态环境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等污水污染风险防范 保障农业灌溉用水安全的通知》,进一步强调工业污水污染风险防范和农业灌溉用水安全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对农田灌溉用水以及工业废水排放等作出了更加明确的环境安全要求。

 

理念变化

水环境风险管理需要关注的不再只是排污口,治理链条正在延伸污染源 → 排放口 → 河流水体 → 灌溉利用 → 土壤 → 农产品。因此,未来重点工业企业的水环境管理,需要从传统的排放监测逐步向特征污染物识别、风险源排查、受纳水体监测、异常排放预警和风险评估延伸。这实际上是水环境管理由“污染控制”向“全过程风险控制”的变化。

 

07

治理尺度向群众身边下沉,支流、坑塘、沟渠也成为水环境治理对象

过去水环境治理主要关注重点河流、湖泊和国省市考断面。现在治理对象开始进一步向群众身边延伸。

 

政策依据

2026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生态环境部等部门《群众身边水体保护治理行动方案》,明确将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江河二级及以下支流、坑塘沟渠等纳入治理范围,并提出到2030年基本消除县乡黑臭水体。

理念变化

这说明水环境治理开始形成不同尺度的治理体系,大流域解决系统问题;河湖解决生态环境问题;小微水体解决群众身边的具体问题。过去一些小河沟、坑塘并不属于重点考核对象,但其环境状况直接影响农村人居环境和群众生活质量。

 

因此,未来水环境治理不仅要有流域尺度的整体规划,也需要建立更加细致的基层水体问题发现、排查和治理机制。

 

08

农村污水治理从“处理”走向“利用”,技术选择更加注重适用性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不能简单照搬城市模式。农村地区人口密度低、污水量小、村庄分散,土地、水资源和农业生产条件差异也比较大。因此,农村污水治理越来越强调因地制宜。

 

政策依据

2026年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人工湿地处理技术指南》,对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过程中人工湿地处理技术的适用条件和技术要求进行指导。

理念变化

农村污水治理的目标正在从单纯的“收集—处理—排放”“收集—处理—利用—生态改善”拓展。人工湿地、生态塘等技术并不是所有农村地区都适用,但对于具备土地、水量和资源化利用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污水治理与生态环境改善、农业利用和村庄环境提升结合起来。因此,农村污水治理的关键不是追求某一种统一模式,而是根据人口规模、污水水量、水质特征、环境容量和资源化利用条件选择适宜的治理方式。

 

综上,如果把近期发布的政策放在一起看,可以发现一个非常明显的趋势水环境治理正在从“工程建设”向“长期管理”转变。将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水生态保护修复、流域系统治理等作为“十五五”时期的重要任务,也强调河湖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河湖治理最大的难点并不是把问题治理一次,而是保持治理效果。项目验收并不能代表河湖治理结束。未来更加需要建立监测—诊断—治理—运行—评价—优化的长期管理机制。其中监测负责发现变化、诊断负责识别原因、治理解决问题、运行保持效果、评价负责判断成效、优化负责应对新的变化。 这也是“持续改善”区别于传统一次性治理的重要地方。

 

从近年来政策和实践变化看,我国治水正在经历一次较为深刻的治理逻辑调整。过去重点解决的是有没有污染、污染物是否超标;现在进一步需要解决水资源是否合理、水环境是否稳定、水生态是否健康、污染风险是否可控。过去主要看一个企业、一个排口、一个断面;现在越来越需要看一个水系、一个流域以及整个污染传递过程。过去项目完成以后,治理工作往往告一段落;现在更加关注治理效果能不能保持,河湖状态能不能持续改善。

 

因此,新时期的治水更需要提高现有治理体系的执行能力。“三水统筹”为基础,以流域系统治理为主线,以美丽河湖、幸福河湖为目标导向,以流域型排放标准强化精准管控,以污染风险防范守住环境安全底线,以群众身边水体治理回应基层需求,以农村污水资源化探索因地制宜的治理模式,再通过长期监测、运行和评价形成持续改善机制。

 

最终,水环境治理要实现的,不只是某个断面达标、某条河变清,而是让河湖生态环境质量能够稳定下来,并在长期管理中持续改善。这是当前治水理念最值得关注的变化——“完成治理任务”转向“维护河湖生态环境状态”,从“建设一个项目”转向“管理一个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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