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河湖长制工作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基本目的】
为规范河湖长制工作投诉举报处理程序,有效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基本要求】
处理河湖长制工作咨询投诉,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区、镇(街)三级河长分别负责组织本级河湖长制工作投诉举报的处理,日常工作由同级河湖长制办公室承担。各级河长也可指定由其他部门负责承担投诉举报的日常处理工作,同级河湖长制办公室应当予以配合。
在受理投诉举报时,要做到有报必接、违法必查,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除发生不可抗力情形外,监督电话、微信公众号应当保证畅通。
【基本内容】
(一)依法受理涉及河道问题、河湖长制工作相关问题的举报事项;
(二)对举报件及时转送、交办、催办、督办;
(三)向上级交办部门报告交办件的办理结果;
(四)研究、分析河湖长制办公室举报投诉工作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向本级和上一级河湖长制办公室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报告举报事项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件的转送、交办、答复、催办、督办等情况;
(六)检查、指导和考核下级河湖长制办公室举报热线工作,总结交流工作经验,组织工作人员培训。
【典型案例】
政策文件:《佛山市河长制工作投诉举报处理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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