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河湖长制工作督察制度
【基本目的】
为加强对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实施情况督察,落实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基本要求】
适用于市各级总河长、河长对下一级党委、政府及同级相关部门河湖长制实施情况和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察。督察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实事求是、统筹协调、强化整改的原则。
【基本内容】
根据督察事项、内容及时间要求,按照以下程序开展督察:
(一)督察准备。河湖长制办公室根据督察工作计划或工作实际制定督察方案,组建督察组,明确督察时间、督察对象、督察内容,梳理查阅资料清单、问题线索等。例行督察方案报请总河长批准,专项督察方案报请同级河长批准。
(二)督察实施。河湖长制办公室向被督察对象发送督察通知书,告知其督察事项、督察时间及督察要求等。督察组通过听取情况汇报、审阅自查报告和文件资料、实地查看核查、与有关河长及政府部门开展个别谈话、听取公众意见等形式开展督察。
(三)督察报告。督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督察组向河湖长制办公室提交督察报告,河湖长制办公室汇总审核后报同级河长,其中定期督察报告经河长审定后报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
(四)督察反馈。督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河湖长制办公室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向被督察对象下达《督察建议书(意见书)》。
(五)督察整改。被督察对象要按照《督察建议书(意见书)》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并在1个月内报送整改情况。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视情开展“回头看”,组织重点督察,实行警示约谈。
(六)督察台账。督察组长单位应当对督察事项登记造册,统一编号。督察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督察事项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察报告、督察建议书(意见书)等资料立卷归档以备核查,并于每年底前将台账移交河湖长制办公室统一保管。
【典型案例】
政策文件:《佛山市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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