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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间河长管理办法》出台

2022-12-06 14:00:00

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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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深圳首份关于民间河长的制度性文件!《深圳市民间河长管理办法》出台从深圳市河长办了解到,《深圳市民间河长管理办法》日前经深圳市政府同意正式印发。该《管理办法》是深圳市首份关于民间河长的制度性文件,标志着民间河长正式纳入深圳市河长制湖长制体系,进一步丰富了河长制湖长制内涵。自2017年深圳首支民间河长队伍成立

深圳首份关于民间河长的制度性文件!《深圳市民间河长管理办法》出台



从深圳市河长办了解到,《深圳市民间河长管理办法》日前经深圳市政府同意正式印发。该《管理办法》是深圳市首份关于民间河长的制度性文件,标志着民间河长正式纳入深圳市河长制湖长制体系,进一步丰富了河长制湖长制内涵。


自2017年深圳首支民间河长队伍成立以来,深圳市积极组织引导社会组织和广大群众参与爱水护水行动,社会各界纷纷自发成立护河义工队、护河志愿者、河小二、河小青、志愿者河长、企业河长等爱水护水队伍,为深圳市的河湖安澜、秀水长清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民间河长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管理不够规范、组织联动不足、信息交流渠道不畅、缺乏业务指导和支持等系列问题,进一步发展壮大面临瓶颈。


为进一步支持和壮大民间河长队伍,规范民间河长管理,市河长办联合团市委出台了《深圳市民间河长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共有七章30条,明确了民间河长权利与义务,规范了民间河长招募、管理、监督等机制,并明确了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支持民间河长发展相关措施。


《管理办法》指出,民间河长是志愿者的一种形式,是指社会各界自愿、无偿参与爱水护水活动并注册登记的志愿者,是我市河长体系的组成部分;应当遵循自愿、无偿、诚信的原则,依法开展河湖保护、宣传和监督活动。并明确团委负责民间河长组织管理工作,河长办负责民间河长业务指导,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定期公开重点河湖的水质情况,河湖周边施工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等信息;河长办还负责组织对民间河长进行业务培训,并为民间河长开展爱水护水活动提供必要支持,相关经费纳入部门预算。


深圳市民间河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社会组织和广大群众参与爱水护水,规范我市民间河长公益服务行为,根据《深圳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深圳市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深圳市义工联合会团体会员组织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民间河长组织和民间河长管理。


第三条  民间河长是指社会各界自愿、无偿参与爱水护水活动并注册登记的志愿者,是我市河长体系的组成部分。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民间河长应当遵循自愿、无偿、诚信的原则,依法开展河湖保护、宣传和监督活动。


第五条  民间河长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本人意愿、时间和能力,自愿加入或退出民间河长组织,自愿参与爱水护水志愿服务活动;


(二)获得真实、准确、完整的所参与爱水护水志愿服务活动信息,知晓在爱水护水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三)接受有关河长制湖长制、河湖保护、环境保护、安全等知识教育和培训;


(四)对民间河长组织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获得参与爱水护水志愿服务活动所必要的物资和安全保障;


(六)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民间河长承担以下义务:


(一)倡导生态文明理念,践行河长制湖长制;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参与爱水护水志愿服务;


(三)协助政府河长履职,为河湖治理与保护建言献策;


(四)发现河湖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市、区全面推行河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河长办”,下同)或有关部门如实举报;


(五)履行承诺,在规定的范围及活动权限内开展工作,不得影响或损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六)有必要的风险意识,凡是自认为有风险的项目必须上报,经民间河长组织批准后才能开展;


(七)自觉维护民间河长形象;


(八)不能继续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及时告知活动组织方或服务对象。


第三章 招募机制


第七条  民间河长组织实行注册登记制。满足以下条件的单位、组织、个人,均可向团委(团市委或团区委,下同)申请成立民间河长组织。


(一)拥护《深圳市义工联合会章程》;


(二)有加入深圳市志愿者联合会(市义工联)的意愿;


(三)热心爱水护水志愿服务;


(四)拟申请成立的民间河长组织名称须包含“民间河长”字样;


(五)已制定民间河长招募和管理办法。


第八条  经团委注册登记成立的民间河长组织方可招募民间河长,招募的民间河长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十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须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


(二)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志愿服务组织的相关规定;


(三)具备参加爱水护水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四)热心志愿服务事业,富有志愿服务精神,能够积极履行民间河长义务,能够坚持开展爱水护水志愿服务;


(五)同意并签署《个人安全免责告知书》。


第九条  民间河长组织应统一为所招募的民间河长在深圳市志愿服务信息平台(http://v.sva.org.cn/)进行注册登记。


第四章 管理机制


第十条  团委负责民间河长组织管理工作;河长办负责民间河长业务指导、业务培训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定期公开重点河湖的水质情况,河湖周边施工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等信息。


第十一条  民间河长组织和民间河长实行分级管理。民间河长组织应将所招募的民间河长名单和基本情况分别报负责注册登记的团委和同级河长办备案,并由负责注册登记的团委和同级河长办会同民间河长组织颁发民间河长聘书和民间河长身份证明文件,民间河长聘期一般为三年。


第十二条  民间河长组织可以民间河长名义开展相关活动。开展五十人以上活动时,应制定活动方案,并在活动开展前五个工作日向负责登记管理的团委和同级河长办报备。


第十三条  民间河长组织申办人如不再具备条件或不愿意继续承办民间河长组织,可向负责登记管理的团委申请注销,注销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河长办报备。


第十四条  民间河长因自身原因不再具备条件或不愿继续担任民间河长,可向民间河长组织提出退出申请,并交还聘书和民间河长身份证明文件,退出后,不能再以民间河长身份开展活动;民间河长组织应尊重民间河长意愿,不得阻拦民间河长退出,并应及时给予办理相关手续和收回民间河长相关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民间河长组织在开展活动前,应告知民间河长活动过程中注意事项和可能出现的风险。民间河长参与活动时,应服从安全管理并注意个人安全。


第十六条  河长办应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河长组织参与河湖管理监督服务工作;生态环境部门应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河长组织参与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公众参与等方面宣传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民间河长组织应在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组织运作总结报告报负责登记管理的团委和同级河长办;同级河长办应定期公开民间河长组织基本情况和年度运作总结报告。


第五章 监督机制


第十八条  民间河长组织和民间河长应自觉接受团委、河长办和市民的监督。


第十九条  民间河长组织和民间河长禁止以下行为:


1.以民间河长组织或民间河长的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


2.以民间河长组织或民间河长的名义从事与河湖保护无关的活动;


3.以民间河长组织或民间河长的名义炒作自己或他人;


4.利用媒体和互联网恶意炒作涉河湖事件,或将未经核实的信息擅自在微信、抖音、微博或者其他互联网媒体上传播;


5.以执法者身份制止或处置河湖违法行为;


6.未经许可强行进入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生活场所;


7.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条  民间河长组织应对聘任的民间河长进行定期评价,对于未能履行民间河长义务或存在民间河长禁止行为的,给予批评教育、劝退直至解聘处理。如有违法行为,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民间河长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的爱水护水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接受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调度。


第二十二条  未经注册登记,任何单位、组织、个人不得以民间河长组织或民间河长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六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三条  河长办负责组织对民间河长进行业务培训,组织民间河长参观河湖治理工程和开展相关主题活动,业务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四条  市河长办应协助对接东江、西江流域河长办和东江、西江流域各市河长办,支持民间河长组织开展跨流域爱水护水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五条  河长办应建立与民间河长的沟通渠道,对民间河长反映的河湖问题,要督促政府河长或河道管理责任单位处理,政府河长或河道管理责任单位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反馈民间河长。


第二十六条  河长办应支持民间河长发展,为民间河长开展爱水护水活动提供必要支持,相关经费纳入部门预算;财政部门应支持落实相关资金。


第二十七条  对于踊跃参与爱水护水活动,为我市河湖治理和管理贡献突出的民间河长组织和民间河长,河长办和团委应予以通报表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深汕特别合作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河长办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原标题《《深圳市民间河长管理办法》出台》)


(作者:深圳特区报记者 方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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