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于江河流域和区域水资源调查评价以及水利综合、专业和专项规划编制中的河湖生态环境需水计算,水工程规划、设计、调度、管理等涉及的生态环境需水计算,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制定、水资源调度管理、河湖生态保护治理修复与管理涉及的生态环境需水计算。
一、资料收集与调查范围的确定
①资料收集与调查范围应不小于工程影响河段(湖泊)范围,涵盖受工程影响的各类敏感生态保护对象。可根据需要在工程影响河段(湖泊)范围基础上进行延伸。
②河流的资料收集与调查范围应根据需要涵盖工程上下游主要支流。
工程影响河段范围上、下游分布已(在)建调节能力较强的水利水电工程时,宜将上游工程坝下和下游工程回水末端作为资料收集与调查范围的上下边界。
工程影响河段范围下游分布重点河湖生态流量保障目标主要控制断面时,应将资料收集与调查范围延伸至该控制断面。
③工程影响湖泊应整体纳入资料收集与调查范围。
④入海(河)口的资料收集与调查范围应包含潮区界至口 外海滨段咸淡水交界的水域。
二、规划与工程资料收集
①应收集与本工程建设相关的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防洪规划、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水量分配方案、河湖长制“一河一策”方案等水利规划资料。
②应收集本工程的设计资料
主要包括工程位置、工程任 务与规模、水库调节性能、径流调节计算设计成果、工程布置及 主要建筑物、调度运用方案等。
③应收集相关已(在)建水利水电工程资料
主要包括:工程影响河段(湖泊)范围内的水库(水电站)、闸坝及引调水工程的工程位置、工程任务与规模、调度运用方案、已批复的生态流量及监测资料等,以及所在区域工程体系及调度运用方案。
三、水文水资源资料收集与调查
①水文资料收集与调查
应包括工程选定设计依据站采用的水文气象基本资料、径流计算成果和设计洪水成果。采用的天然径流系列、洪水等水文成果应与工程设计保持一致。
②水资源资料收集与调查
应以水资源利用情况为主,包括各类型取水口位置、规模及取水过程,灌区退(排)水口位置、 退(排)水量,航运、水力发电等河道内生产用水情况等。
③河流形态资料收集与调查
应包括控制断面和计算断面的河道地形资料,河床底质类型、河床及滩地平面和横、纵断面形态,河道深潭、浅滩分布特征等。
④多泥沙河流泥沙资料收集与调查
应包括输沙量、含沙量、颗粒级配、容重、平滩流量及工程影 响河段泥沙冲淤情况、水沙调控相关成果等。
⑤湖泊形态资料收集与调查
应包括水位、面积、容积、水位~面积~容积曲线等,宜收集详细水下地形资料。
四、水环境资料收集与调查
①应收集水环境规划相关资料,主要包括:所处流域的水环境规划、水(环境)功能区划、总量控制目标、水环境保护目标及分布、国(省)控断面的分布及水质目标等。
②应收集现状水环境资料,主要包括:水(环境)功能区划的监控断面、国(省)控断面或其他各级常规监测断面、生态保护目标分布区域的水质现状。
五、水生生态资料收集与调查
①应收集水生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相关资料
包括水生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规划等。
②宜在现状资料与历史资料分析基础上,选取代表性河段开展水生生态现场调查。
③水生生物及其生境基本资料收集与调查宜包括下列内容:
——浮游动植物、底栖生物、水生维管束植物的组成、密度、分布及生物量;
——鱼类等重要水生动物的种类组成、数量、资源时空分布;
——渔获物产量及鱼类生物学特性、重要生境、早期资源等。
④敏感生态保护对象资料收集与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鱼类等水生野生保护动物的栖息、摄食、产卵、繁殖等生物学特性;
——鱼类等水生野生保护动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等 重要生境的分布及特征;
——鱼类等水生野生保护动物完成繁殖等重要生命活动,对流量、流速、水深、洪水过程(流量或水位涨落速率)、 水质、底质等方面的水文需求;
——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涉水生态敏感区的名称、级别、功能区划区内重要物种及其水文需求、保护与管理等。
六、河湖湿地及河谷林草资料收集与调查
①应收集湿地保护与修复规划相关资料
主要包括:国家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区或湿地(自然)公园总体规划、湿地保护规划等。宜在现状资料与历史资料分析基础上,对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自然)公园及其他重要湿地等敏感生态保护对象开展现场调查。
②宜在现状资料与历史资料分析基础上,选取代表性区域开展河湖湿地及河谷林草生境与物种等现场调查。
③基本资料收集与调查内容应包括河湖湿地及河谷林草分布、面积、水源补给及湿地历史变化等。
④敏感生态保护对象资料收集与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自然)公园及其他重要湿地等湿地生态敏感区的名称、级别、功能区划;
——湿地生态敏感区野生保护动植物物种、生物群落及其重 要物种完成繁殖等重要生命活动对洪水过程、地下水补给过程等方面的水文需求;
——连片分布的河谷林草的面积、所在河段横纵断面分布特征、地下水埋深、植被蒸散发量、降水量、重要物种的水文需求等。
七、入海 ( 河 ) 口资料收集与调查
①入海(河)口资料收集与调查应包括水文水资源、水动力特性、水下地形、盐度、水生生态、湿地等内容。
②应收集入海(河)口综合治理规划、保护与修复规划、河口生态调查成果等资料。
宜在现状资料与历史资料分析基础上,对河口的自然保护区、重要湿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取水 口、红树林等敏感生态保护对象开展现场调查。
③水文水资源、水动力特性资料收集与调查
内容应包括水利水电工程至河口干支流流量、潮区界、潮流界等,河口区控制断面长系列径流、潮位、潮差等,重要取水口位置、取水方式及取水量等。潮位数据时间序列应不少于一个半月潮周期。
④水下地形资料收集与调查内容应包括河道及河口水下地形 。
⑤盐度背景资料收集与调查
内容应包括河口区盐度时空分布、敏感生态保护对象适宜盐度范围、河口咸界等。
⑥入海(河)口水生生态、湿地等资料收集与调查应符合
上述“五”和“六”小节的相关规定。
八、涉水独特自然景观资料收集与调查
①应收集涉及涉水独特自然景观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 自然公园等生态敏感区的总体规划、景观资源规划和旅游规划等相关规划资料。可根据需要开展现场调查。
②涉水独特自然景观资料收集与调查应以涉水独特自然景观资源特征为主,宜收集景观环境、美学、文化等相关资料。
③涉水独特自然景观资源特征资料收集与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
——涉水独特自然景观种类、数量、特点、空间关系、观赏方式以及与河湖的水力联系方式等;
——涉水独特自然景观资源对水文水资源要素的需求。
应根据工程设计不同阶段生态流量计算与泄放设计深度的需要,分析确定资料收集与调查范围,明确相关生态环境要素资料收集与现状调查的内容。
参考规范:
《河湖生态流量管理办法(试行)》(水资管〔2025〕15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河湖生态环境需水计算规范》(SL/T 712 - 2021)
《水利水电工程生态流量计算与泄放设计规范》(SL/T 820-2023)
《水库生态流量泄放规程》(SL/T 819-2023)
《水电工程生态流量计算规范》(NB/T 35091-2016)
《水电工程生态流量实时监测系统技术规范》(NB/T 10385-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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