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河湖函〔2021〕11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河长办:
全面推行河湖长制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2016年10月11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十八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要求加强对河长的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目前,各地已建立河湖长制考核问责及激励制度,现就报送2021年度河湖长制考核工作情况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发实施的河湖长制考核有关制度规定等。
二、考核范围
1.市、县、乡级河湖长;
2.省、市、县级河湖长制相关部门。
三、考核主要内容
各级河湖长和相关部门履职情况、河湖长制六大任务完成情况、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
四、考核方式
各级河湖长负责对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湖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其中,对各级河湖长的考核要考核到个人。
五、考核结果应用
各地要科学、客观、真实地评定考核等次,真正将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严格执行地方河湖长制正向激励和追责问责有关规定,力戒形式主义,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
六、考核情况报送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河长制办公室于2022年1月底前将2021年度河湖长制考核工作情况书面报告报送水利部河长办,并填报河湖长制考核总体情况表(见附件1)、市级河湖长考核情况表(见附件2)、省级相关部门考核情况表(见附件3)。其他河湖长及相关部门考核情况通过河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填报。
水利部将把各地河湖长制考核工作情况纳入国务院河湖长制工作督查激励。
联系人:水利部河长办 付健
电 话:010-63204542 010-63202685(传真)
邮 箱:slbhzb@mwr.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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