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湖健康评价
河湖健康评价是河湖管理的重要内容,旨在通过科学、系统的指标体系对河湖生态系统的结构完整性、功能稳定性及服务可持续性进行全面评估,为河湖治理与保护提供决策依据。
一
政策依据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河湖健康评价建立河湖健康档案工作的通知》(办河湖〔2022〕324 号)明确要求:“2023年全面启动、2025年全部完成第一次水利普查名录内河湖健康评价工作,并建立河湖健康档案”,划定了全国河湖健康评价的完成时限与核心任务。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江河保护治理的意见》 (2025年6月发布)第七条明确提出“建立河湖定期普查制度,实行河湖名录管理,开展河湖健康评价”,将河湖健康评价纳入江河保护治理的国家战略层面工作。
《河湖健康评价指南(试行)》(水利部河湖管理司,2020年8月发布)总则第一条明确:“为加强河湖管理保护,科学评价河湖健康状况,指导落实河长制湖长制任务,制定本指南”,将河湖健康评价作为落实河长制湖长制的关键工作,同时指南明确了河湖健康评价的总体要求、指标体系、调查监测方法及报告编制规范,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河流湖泊的健康评价工作。
《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河湖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各级河长湖长和河湖管理有关部门履职尽责,全面强化河湖管理,持续改善河湖面貌,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为河湖健康评价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坚实的合规性法律依据;第七条、第八条明确将“河湖形象面貌及影响河湖功能的问题”纳入监督检查核心内容,其中“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违法违规问题排查标准,直接为河湖健康评价中“盆”类指标(违规开发利用水域岸线程度)、“水”类指标(水质优劣程度)的判定提供合规性依据。
二
编制规范和导则
(1)《水生态健康评价技术指南》(GB/T 43476-2023)
(2)《幸福河湖评价导则第1部分:流域面积3000km²以下(含)河流》(GB/T446336.1-2025)
(3)《河湖健康评价指南(试行)》(水利部河湖管理司,2020年8月)
(4)《河湖健康评价规范》(SL/T 793-2025)
(5)《河湖健康评估技术导则》(SL/T 793-2020)
三
主要工作内容
(1)技术准备。开展资料、数据收集与踏勘,根据《河湖健康评价指南(试行)》确定河湖健康评价指标,自选指标还应研究制定评价标准,提出评价指标专项调查监测方案与技术细则,形成河湖健康评价工作大纲。
(2)调查监测。组织开展河湖健康评价调查,按照《河湖健康评价指南(试行)》及地方标准要求,重点覆盖四大准则层指标:
1. “盆”类指标:调查岸线自然状况、违规开发利用水域岸线程度等,排查河湖“四乱”问题;
2. “水”类指标:监测生态流量满足程度、水质优劣程度、水体自净能力等,同步检测底泥污染状况;
3. 生物类指标:调查大型底栖无脊椎动物等生物多样性,掌握河湖生态系统稳定性;
4. 社会服务功能指标:核查防洪达标率、供水水量保障程度,开展公众满意度调查。
监测过程全程留存记录,确保数据真实、可追溯,为后续评价赋分提供坚实支撑。
(3)报告编制。系统整理调查与监测数据,根据《河湖健康评价指南(试行)》对河湖健康评价指标进行计算赋分,评价河湖健康状况,编制河湖健康评价报告、专题图、附表,确保报告规范、详实。
四
工作流程
河湖健康评价遵循“分级负责、审查审定、依法公开、规范归档、动态更新”的原则。
(1)报告编制。按照规定的评价方法与标准,给出河湖健康综合评价结论。
(2)审查与批复。报告经专家评审通过后,提交至省水利厅、市水利局(水务局)、省河湖长制办公室,获取批复文件。
(3)成果公开。河湖健康评价报告由相关河湖长制办公室报经该河湖最高层级河长湖长同意后,可向社会公布。
(4)建立河湖健康档案。整理形成相应河湖健康档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河流(湖泊)名称、最高层级河长(湖长)、河流(湖泊)代码、河流长度、河流流域面积(湖泊水面面积)、流经县级行政区域、健康评价依据、健康评价指标、健康评价得分、健康状态等。
(5)资料报送。结合地方实际要求,将相关资料录入地方的河长制决策支持系统、河长制信息管理平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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