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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湖相关常识

2021-03-04 16: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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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河湖相关常识

1.流域和水系


流域:流域是指地面分水线包围的,能够汇集雨水从其出口流出的区域。


水系:流域内所有河流、湖泊等各种水体组成的水网系统,称作水系。


2.河流与河流的基本要素


河流是指在重力作用下,集中于地表线性凹槽内的经常性或周期性天然水道的通称。


河源:河流开始的地方,可以是溪涧,泉水,冰川,沼泽或湖泊等。


上游:直接连着河源,在河流的上段,它的特点是落差大,水流急,下切力强,河谷狭窄,流量小,河床中经常出现急滩和瀑布。


中游:中游一般特点是河道比降变缓,河床比较稳定,下切力量减弱而旁蚀力量增强,因此河槽逐渐拓宽和曲折,两岸有滩地出现。


下游:下游的特点是河床宽,纵比降小,流速慢,河道中淤积作用较显著,浅滩到处可见,河曲发育。


河口:河口是河流的终点,也是河流入海洋、湖泊或其它河流的入口,泥沙淤积比较严重。


水位:水体在某一地点及某一时刻的水面离标准基面的高度。


3.湖泊与湖泊的分类


湖泊是湖盆、湖水和水中所含物质(矿物质、溶解质、有机质以及水生生物等)所组成的自然综合体。


(1)按成因分:构造湖、火山口湖、冰川湖、堰塞湖、喀斯特湖、河成湖、风成湖、海成湖和人工湖(水库)等。


(2)按泄水情况分:外流湖(吞吐湖)和内陆湖;


(3)按湖水含盐度分:淡水湖(含盐度小于1g/L)、咸水湖(含盐度为1-35g/L)和盐湖(含盐度大于35g/L)


4.水库的概念与组成


水库的概念:水库是用坝、堤、水闸、堰等工程,于河道、山谷或低洼地区形成人工水域的水利工程建筑物。其主要用于径流调节,改变自然水资源分配过程,以满足防洪、发电、灌溉、供水、改善环境等需要。 


水库的组成:水库工程有三个重要的部分,分别是大坝、溢洪道和放水建筑物。


5.河流生态基流


河流生态基流就是维持河流生态系统运转的基本流量。


6.黑臭水体及治理目标


黑臭水体的定义:城市黑臭水体一是明确范围为城市建成区内的水体;二是从“黑”和“臭”两个方面界定,即呈现令人不悦的颜色和(或)散发令人不适气味的水体。


黑臭水体的分级标准


特征指标                  轻度黑臭         重度黑臭

透明度(cm)          25-10              <10

溶解氧(mg/L)           0.2-2.0            <0.2

氧化还原电位(mV)    -200-50          <-200

氨氮(mg/L)               8.0-15            >15


治理目标:2017年年底前,地级及以上城市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2020年年底前,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到2030年,全国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


7.水体污染的来源与分类


水污染:主要是人类活动排放污染物引起的。主要是工业排放的废水。此外,还包括生活污水、农田排水等。有些是直接被排放于水体,有的是经降雨冲洗流入水体。


常见的污染种类:主要包括有机物污染、无机物污染、重金属污染、植物营养物污染以及多种污染物的混合污染等。


8.水体富营养化


水体富营养化:是指湖泊、水库等水域的植物营养成分(氮、磷等)不断补给、过量积累,致使水体营养过剩的现象。富营养化是一种由来已久的环境现象,但人类活动促进和加剧了富营养化的发展。农田施肥、农业废弃物、城市生活污水和工业污水中营养物质输入都是导致水体富营养化的原因。


9.湖泊保护管理工作要求


湖泊数量不减少,面积不萎缩,形态稳定;水质不恶化,生态不衰减,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10.湖泊两条生命线


湖泊保护区:设计洪水位以外不少于50m区域,禁止建设与防洪、改善水环境、生态保护、航运和道路等公共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湖泊控制区:湖泊保护区以外不少于500m区域,禁止从事可能对湖泊产生污染的项目建设和其他危害湖泊生态环境的活动。


11.河流三条生命线


禁脚地:堤迎水面50m,背水面30m,除修建哨屋、临时工棚、通讯照明设施、堆放防汛抢险料物外,不准修建其他任何建(构)筑物及禁止损害堤身和禁脚地安全的行为。


工程留用地:禁脚地外沿迎水面和背水面均为200m,活动和行为需审批,必须保障确保堤、干堤及重要支堤的岁修、整险加固、防汛抢险取土。


安全保护区:工程留用地外沿迎水面和背水面均为300m,活动和行为需审批。划定工程留用地和安全保护区,均不改变其范围内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12.水功能区和水功能区划


水功能区的定义:指为满足人类对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需求,根据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和开发利用现状,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依其主导功能划定范围并执行相应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域。   水功能区划:水功能区划是通过对水资源和水生态环境现状的分析,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与江河流域综合规划的要求,将江河湖库划分为不同使用目的的水功能区,并提出保护水功能区的水质目标。在整体功能布局确定的前提下,对重点开发利用水域详细划分多种用途的水域界限,以便为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提供依据。


根据《全国水功能区划技术大纲》规定,水功能区划采用二级体系,即一级区划和二级区划。一级功能区分4类,分别为保护区、保留区、开发利用区和缓冲区;二级功能区划是在一级功能区的开发利用区中进行,分7类,分别为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区和排污控制区。


13.水功能区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


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指在满足水域功能要求的前提下,对确定的水功能区,在给定的水功能区水质目标值、设计水量、排污口位置及排污方式下,水功能区水体所能容纳的最大污染物量,以t/a表示。


限制排污总量:限制排污总量与水功能区的类型有关。对于保留区和保护区,采用纳污能力和现状污染物入河量较小值作为限制排污总量;对于其他各类地表水功能区采用纳污能力作为限制排污总量。

关键词: 河湖相关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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