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近日出台意见
进一步完善青藏高原地区河湖长制
这一地区的河湖长制工作有哪些特点?
本期,我们为您划重点
完善河湖长制责任体系
健全组织体系
·全面检视、及时完善青藏高原地区河湖长制组织体系,避免出现河湖管理保护责任真空;
·无人区河湖可采取“包片”形式,以县或乡为单元因地制宜设立河湖长;
·落实河湖长动态调整和责任递补机制;
·规范设置河长公示牌,无人区河湖不设置河长公示牌。
明确工作职责
·根据不同类型河湖特点,实事求是确定河湖长职责任务和履职方式;
·对无人区河湖,重点关注河湖水域、水量及水生态环境等变化情况;
·对无人区河湖的河湖长不作定期巡河巡湖的硬性规定。
提升履职能力
·加强河长制办公室能力建设,加强工作人员培训,强化部门间协调联动,提升组织、协调、分办、督办能力;
·将河湖长制纳入党政干部培训课程,加强专题培训。
落实河湖管理保护任务
统筹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保护
·加大江河源头区、生态敏感区保护力度;
·加强重要江河源头区和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治理区,人口相对密集高原河谷区的水土流失防治;
·推动年楚河、雅砻河、格尔木河等青藏高原地区母亲河复苏行动重点任务措施落实。
严格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
·有序推进青藏高原重点河流、湖泊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
·对无人区河湖,结合实际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公布工作;
·重点加强城镇、村庄段山区河道管理,关注游客相对聚集的河湖,杜绝河道管理范围内出现违规建设项目和活动;
·调查评估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设施的阻水情况。
规范河道采砂管理
·依法将长江、黄河、澜沧江、雅鲁藏布江、怒江等江河源头自然保护地内河段划定为禁采区并予以公告;
·禁止在黄河上游约古宗列曲、扎陵湖、鄂陵湖、玛多河湖群等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渔猎等活动。
加强监测监控
·组织建立健全青藏高原河湖监测网络体系;
·强化信息和数据共享。
推进科学考察和重大问题研究
·鼓励和支持开展青藏高原重点河流湖泊科学考察与研究;
·定期组织开展河湖健康评价,及时掌握河湖生态本底及其动态变化,人类活动干扰少的河湖要强化监测,可适当延长评价周期;
·加强青藏高原山洪、冰湖溃决、暴雨(雪)、干旱等自然灾害的防洪风险调查评价和监测预警。
加强执法监管
·推动青海湖、扎陵湖、鄂陵湖、色林错、纳木错、羊卓雍错、玛旁雍错等重点湖泊立法;
·强化对自然保护地内河湖联合执法监管。
强化保障措施
·充分发挥长江、黄河流域省级河湖长联席会议机制和“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河长制办公室”协作机制作用;
·加强青藏高原跨省份河湖联防联控联治;
·积极培育“民间河湖长”、志愿者服务队,充分发挥“牧民河长”、“马背巡护队”、生态管护员等作用;
·加强青藏高原河湖生态保护宣传和科学知识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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