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幸福河湖评价工作,近日,省河长办制定实施《江苏省幸福河湖评价办法(试行)》(简称《评价办法》)
江苏因水而生、因水而兴,水韵特色鲜明。《评价办法》的出台,对于推动河湖治理保护方式变革,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与水安全、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水文化的关系,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建设美丽江苏,提升人民群众福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评价办法》
紧扣江苏省总河长令,将“河安湖晏、水清岸绿、鱼翔浅底、文昌人和、群众满意”作为要素层,明确规定了适用范围、评价原则、评价程序、监督管理等方面内容。具体评价指标,参考多个行业和地方的标准,注重好用实用,切实考虑信息的可获取性,同时配套制定了《评分标准》及赋分说明。
《评价办法》
实施主体由县级以上河长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按职能参与,评价成果报同级河长审定。评价对象按照分级分类原则,将河湖类型分为7类:骨干河道、城市建成区河道、农村河道、大型湖泊、小型湖泊、大中型水库、小型水库等。针对不同的河湖,有不同评分项,例如骨干河道突出防洪安全功能,城市建成区河道突出水清岸绿公众的亲水体验感受,农村河道则突出生态灌溉功能等。
依据评价标准,得分在90分以上评为示范幸福河湖,省级给予奖补资金;得分在80分以上评为幸福河湖,可优先推荐创建国家级、省级示范河湖、样板河湖;得分在60分以下的,要加快治理。同时,突出安全、水环境质量、群众满意等内容,设置了否决项,并规定了撤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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