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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印发

2023-04-26 15:15:00

来源:水利部、国家档案局

阅读: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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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水利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 水办〔2023〕132号 水利部机关各司局,水利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档案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档案局: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已经水利部部务会审议通过

[导读]:水利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 水办〔2023〕132号 水利部机关各司局,水利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档案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档案局: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已经水利部部务会审议通过,并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水利部 国家档案局 2023年4月17日

水办〔2023〕132号

水利部机关各司局,水利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档案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档案局:


2023年4月17日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工作,规范档案验收程序,统一档案验收标准,确保档案验收质量,根据《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建设项目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档案验收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项目档案完整、准确、系统、规范和安全的重要手段,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档案验收接受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大中型和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在竣工验收前开展档案验收;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在竣工验收前开展档案验收,也可在竣工验收时同步开展档案验收。未进行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或通过竣工验收。



  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由其档案工作机构组织档案验收,必要时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会同项目所在地相应档案主管部门共同组织。

  第九条 验收组成员一般应包括档案验收组织单位、相应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人员及特邀专家,验收组组长由验收组织单位的人员担任。

  第十条 档案验收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评分标准》(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评分标准》)逐项评分,满分为100分。总分达到90分以上的为优良等级;达到70~89.9分的为合格等级;未达到70分,或达到70分以上但“档案收集整理质量与移交保管”项未达到60分的为不合格。



  (一)项目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建成,各项指标已达到设计能力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

  (三)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项目档案质量已进行审核,确认已达到验收标准,并编制档案专项审核报告。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于工程计划竣工验收前3个月,按以下情形向档案验收组织单位书面提出档案验收申请:

  (二)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档案验收的,直属项目由项目法人提出申请,非直属项目通过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档案验收申请材料应包括项目法人开展档案自检工作的情况说明、自检得分数、自检结论等内容,并将项目法人的项目档案管理与自检工作报告、监理单位的档案专项审核报告附后。

  第十五条 大中型和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前应开展检查评估工作,由档案验收组织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组成检查组,现场核查是否具备验收条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形成记录单(详见附件4),同时报档案验收组织单位备案。

  项目法人原则上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评估发现问题整改工作,将整改完成情况书面报告档案验收组织单位。



       第十八条 档案验收包括首次会、查看现场、检查档案、验收组内部会议、末次会等工作流程,由验收组组长或其委托的验收组成员主持。

  1.验收组组长宣布验收组成员名单及验收议程安排;

  3.监理单位汇报项目档案审核情况;

  (二)查看工程建设现场。

  (四)检查档案信息化管理情况。重点检查档案数字化成果情况,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情况,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各项功能,以及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

  (六)召开验收组内部会议。

  2.验收组进行综合评分评议,讨论形成档案验收意见;

  (七)召开末次会。

  2.验收组宣读验收意见;

  第十九条 对档案验收意见提出的问题及整改要求,验收组织单位应督促项目法人整改;项目法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并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时将整改情况一并报送竣工验收组织单位。

  第二十一条 未通过档案验收的,验收组应书面提出整改意见。项目法人原则上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后,按本办法要求重新申请验收。

  第二十三条 参加验收的专家和人员在档案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档案验收所需费用在工程概算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原《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水办〔2008〕366号)同时废止。

附件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评分标准.wps

附件3:xxx工程建设项目档案专项审核报告.wps

附件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备查材料.wps


来源:水利部、国家档案局

关键词: 水利部 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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